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转
,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
用者和电厂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
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转
管理规定》、《
**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
的有关规定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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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客观科学
地辨识设备、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风险,提出预控措施,有效地防止重特大或恶性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合现代电力生产和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投入商业运转
的发电厂。
第五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转
结束后一年
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专家查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电厂安全监
察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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