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确保
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转
,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转
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转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
联网)运转
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转
的电厂参考
执行。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
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转
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转
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1次
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
电网安全,应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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