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措施
成 品 保 护 措 施
1. 成品保护原则
1.1. 本章规定的成品保护措施为基本要求,承包人可按更高标准执行,但合同价款
不应此而调整。
1.2. 成品保护应遵循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所有工序必须在其他承包人自检、通过
了承包人、监理、发包人验收,并做好清洁后,方可进行保护。
1.3. 所有精装修涉及甲供材料,交接验收前的保护由材料供应单位负责;交接验收
之后,材料的现场堆放、保护等一切职责交由接收单位负责;所有甲供材料的
交接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验收手续。
1.4. 成品保护应遵循持续保护原则:不论当初的成品保护措施是否由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都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的后续检查和维护工作。对于成品保护措施被损
坏、拆除的,必须在恢复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5.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在通过联合验收交接给上级单位之前执行“谁施
工,谁保护”的原则;在未通过竣工验收交接给小业主之前,即使已交接给上
级单位,但仍须负责对各自施工部分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只是在成品保
护责任区分上有所不同。(但如其他分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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