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当然代位
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另一是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
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两种立法例各有千
秋。当然代位主义简捷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要件,能
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速向第三人追
索,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但当然代位主义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时间、
范围均不够明确,常使第三人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而请求代位主
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
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
率。
我国保险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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