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赔偿款、违约金的开票方法
在税务实务中,不少人对赔偿款、违约金等是否需要开发票以及如何开票存在疑问。下面
分享税总答疑、地方稽查案例以及地方答疑的几个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
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
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
否要交流转税?
总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
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客户支付赔偿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
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 22 万元,未申
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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