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
内容提要: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 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 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自然力。[1]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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