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制作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广告宣传物料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合作方式
1、甲方因业务开展需要,委托乙方制作物料,乙方自愿受托制作物料.
2、双方根据单次的清单等为准制作物料及结算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材料、工艺、色彩、外观、规格、功能等应符合甲方要求,并由乙方负责将物料运输至甲方指定经营场所并承担运输费用、安装、风险、协调等事宜及责任。
3、本合作不具有排他性,双方均有权与第三方开展类似合作。
三、付款方式
甲方、乙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或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其他结算方式。乙方应及时将物料费用结算单据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在核对无误后且收到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物料制作费付清。如有异议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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