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活着的法律
一、收购制度概述
(一)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三)制度特点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简化披露内容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四)收购人资格要求
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
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
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财务顾问
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
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
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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