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对于总局 30 号公告一处“非分之想”,真是惊为天人
首先我们先来进一次“原景重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规定: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
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
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
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是这样的:
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
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
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
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
项税额。
第三只眼的常规理解是这个样子的:
一是 A 接单人号称自己是运输公司(真或假都有),接单后委托给 B 运输人全部或部分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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