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
,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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