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办法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访接待工作,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公司和大局稳定,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
省、市、区的
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
公司职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
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依法和依照工作职责应当由
交投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处理的活动。
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交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事单位责任制”、“分
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即:
办公室为交投公司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信访日常工作,
各子公司出现的信访案件由各
子公司负责解决,属职能部室解答的问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处理。
第四条各部门(子公司)
必须强化基础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
工作作风,扎实抓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
部门(子公司)
.第五条各部门(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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