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
会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
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
我会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
主要领导总负责、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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