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公室】
字体粤卫函〔2011〕5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各单位,部属和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年度装备和采购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要科学、合理做好符合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预算、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的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要合法、合理对本机构医学装备的使用,建立医学装备信息化管理制度、医学装备使用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要合法、合规对本机构医学装备的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广东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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