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公司基建档案和单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二条在办理验收移交使用的同时,应建立基建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程竣工图;
(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六)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和处理记录;
(七)测量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记录;
(八)建构筑物沉降和变型观测记录;
(九)设备、管道、电气安装试验、调整试运转记录。对于重大精尖及大型动力设备或专用生产线,应将安装、调试情况专门记录;
(十)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构筑物使用注意事项;
(十一)
上级部门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十二)
施工日记。
第三条按照公司建档规范进行登记整理,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同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条凡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均应及时
整理资料,并认真做好
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借阅手续。重要基建档案必须
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经批准后
方可借阅。
第六条基建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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