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全国各地因“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理由”的税收核定分歧,发生了多起司法裁判。本文结合相关裁定,探讨税收核定如何恰
当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围绕“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诉讼
●“广州德发案”
2003 年,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为偿还贷款,委托拍卖行拍卖
一处房产,设定拍卖保证金为 6800 万港元。最终,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以底价约 1.2
亿元人民币成交。拍卖完成后,德发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经查认为,德发将拍卖保证金金额设定畸
高,导致拍卖没有发生“竞价”行为,而只有两个主体以上的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才符合我
国拍卖法关于“竞价”的规定。因此,德发以底价拍卖无正当理由。结合拍卖房产周边房
产的当期交易价格,稽查局 2009 年认定德发拍卖房产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德发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为 3.1 亿元,要求其补缴营业税 867.1
万元及滞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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