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小差错,结果大相径庭
背 景
税务文书送达是税收征管工作中最常见的一项工作,税务文书有效送达与否关系到税务
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注意严格遵循法定执法程
序,避免细小环节出现问题引发税企纠纷.以下实际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况,某稽查局因未正
确履行税务文书送达义务,被纳税人起诉后败诉.
基本案情
2013 年 8 月 21 日,D 市国家税务局 A 区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
定书》),责令 S 公司补缴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期间少缴的增值税 45623.93 元,补缴
2008 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639857.40 元,合计应补缴税额 685481.33 元,并缴纳从滞纳
之日起的滞纳金 394400.67 元,限 S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C 区国税局处
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2013 年 8 月 26 日,A 区稽查局前往 S 公司住所地直接送达《决定书》,发现 S 公司住所
地已无人员办公,无法送达.同日,A 区稽查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该《决定书》,收件人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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