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实施条例概述
1.报检制度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旳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该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该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旳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旳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施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旳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别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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