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前几天发了一文章《美国禁穆判决与国内一个税务判例》,本意是讲法院该如何处理税企
的行政诉讼.结果,不少读者,包括税务系统的和纳税人系统的读者,根据其中争议的所得税
扣除问题,问:有什么规定支持”税前扣除必须要发票”?
蓝老师的回复是:没有法律依据.
自从 2008 年,老税法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失效后,”没有发票不能扣除”,就
没有政策依据了.所以,海南省那个案子,税务只能找老税法体系下的文件来寻求支持.
但是,现实中,也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文件,看起来仿佛支持”没有发票不能扣除”.
最有名的,就是 34 号公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
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意后面那个”应”字,不少人认为,这个文件,汇算时必须提供发票,因为文件中的”
应”都要理解为”必须”.
实际上,这只是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