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近日,C 市地税稽查局的一个案例,引起了大家激烈的争论。该局 2014 年 9 月对一企业
(以下简称甲企业)实施了税务检查,《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的检查期间为 2004 年到
2013 年,但是案件直到 2016 年 1 月才结束检查。检查确认,纳税人部分年度存在未缴少
缴的税款,且不属于偷税行为,但是由于年度跨度大,大家对该笔税款的税款追征期如何
计算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企业税款追征期应从稽查局进场稽查时间(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日
期)往前追溯 5 年确定,从本案来看,就是对纳税人 2009 年 9 月以后的未缴少缴税款予
以追征,对 2009 年 9 月以前的未缴少缴税款不予追征。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甲企业税
款追征期,应从税务检查结果时间,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起,向前追溯 5 年确
定,如果是 2016 年 1 月的某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即对甲企业 2011 年 1 月以后
的未缴少缴税款予以追征。
其实,弄清楚税款追征的问题,说难也不难,你只需要弄清楚三个关键问题。
要点之一: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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