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税收有优惠避免走误区
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
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对社会办医税收优惠都作出了规定,
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应避免五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免征营业税有价格和期限的前置条件
财税〔2000〕42 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
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对营利性医
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2009〕61 号)规定,财税〔2000〕42 号文件有关营业税的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
务,免征营业税。
国办发〔2015〕45 号文件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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