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2017 年 37 号公告外汇换算的探讨
一、总局解读: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进行外汇换算?
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
税函〔2009〕698 号,此文已被本公告废止,以下称“原国税函〔2009〕698 号文件”)第
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
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
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
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
资时的币种。为进一步简化外汇换算,该项规定被本公告第五条所替代。根据替代后的规
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
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
目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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