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利好也是责任-取消优惠备案 23 号公告的几大看点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18 年 23 号公告,决定从今年开始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这是继
精简年度申报表、取消资产损失备案及资料报送后,所得税管理上一项重要的“放管服”
改革举措。至此,所得税优惠管理,从传统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不需要任何手续,真正
把权利和责任交还给了纳税人。
一、全面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所得税优惠事项共有 60 多
项,原来管理方式是实行备案制,除小微企业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这二项实行
“以表代备”不需单独备案外,其他优惠事项,均需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办理相关备案
手续,其中部份优惠事项,还需报送相关资料。这次国税总局均取消了备案手续,实行纳
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大利
好,简化了程序,减轻了不少显性工作量,也会减少隐性工作量。
二、取消优惠备案,对纳税人来说同时也增加了责任。没有了优惠的备案,真正实行了
纳税人“三自”管理,即:自我判断、自留备查、自负风险。纳税人自已判断符不符合优
惠条件、自己判断能不能享受优惠;纳税人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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