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七种情形可延期申报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发出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七种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齐出
口退(免)税申报单证,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一些出口企业由于疏忽导致部分
出口退(免)税错过了申报时限,面临着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局面,企业将遭受重
大损失。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
所需凭证资料,客观上也导致有些企业未能按期申报,不能享受退税。为更好地支持出口
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由特殊原因造成的逾期未申报情况允许延期申报,并将
申请延期的时限由原来的 2015 年 4 月 15 日延长至 7 月 31 日。
公告明确,这七种特殊原因包括: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买卖双方因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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