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小组
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下述处罚
:1.对主要责任人
给予开除厂
(局、公司
)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
给予开除厂
(局、公司
)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人
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
(局、公司
)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
(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
)相关部门
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
(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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