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66 0

[课件与资料] 正本清源话发票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712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3%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976.5351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349 点
帖子
2127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15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2-13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6-23 16:17:34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正本清源话发票


甲企业租房给乙,在收到乙企业租房款时,开具白条,乙企业以白条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现阶段很多基层税务部门都是以没有合法凭证,要求乙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甚至
定性偷税罚款。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真实合理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所得税法这一实体法赋予了企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
扣除真实合理的成本的权利,而基层部门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是一种对
所得税法赋予给的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的剥夺。
那么基层有没有权力进行剥夺呢?
如果基层所依据的法律效力比所得税法更高,按照立法法上位法原则,毫无疑问,基层
是可以按法律剥夺这项权利的。然而,只可惜的是,基层所依据的不过是发票管理办法和
几个总局规范性文件,且不说发票管理办法与这些规范性文件内容本身就从未明确规定要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便明确规定了,最高的法律层级不过是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
规,行政法规有权力剥夺上位法律赋予企业的正当权利吗?
另外,有朋友提出观点,发票管理办法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程序法,因此,如果违反发票
管理办法,程序不到位,所以无法享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正本清源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规范性文件

正本清源话发票.pdf
下载链接: https://bbs.pinggu.org/a-7963747.html

194.01 KB

需要: RMB 2 元  [购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27 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