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话发票
甲企业租房给乙,在收到乙企业租房款时,开具白条,乙企业以白条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现阶段很多基层税务部门都是以没有合法凭证,要求乙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甚至
定性偷税罚款。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真实合理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所得税法这一实体法赋予了企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
扣除真实合理的成本的权利,而基层部门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是一种对
所得税法赋予给的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的剥夺。
那么基层有没有权力进行剥夺呢?
如果基层所依据的法律效力比所得税法更高,按照立法法上位法原则,毫无疑问,基层
是可以按法律剥夺这项权利的。然而,只可惜的是,基层所依据的不过是发票管理办法和
几个总局规范性文件,且不说发票管理办法与这些规范性文件内容本身就从未明确规定要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便明确规定了,最高的法律层级不过是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
规,行政法规有权力剥夺上位法律赋予企业的正当权利吗?
另外,有朋友提出观点,发票管理办法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程序法,因此,如果违反发票
管理办法,程序不到位,所以无法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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