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法规新变化 防控退税新风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16 年第 46 号公告,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原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应主动
适应新的管理要求,防控退税风险。
变化一:分类评定标准体现了放管结合
新办法仍将出口企业分为 4 个管理类别,划出一类、三类、四类评定标准,余下的便是
二类。通俗理解,一类企业是可以放心的企业,二类企业是正常企业,三类企业是不够放
心的企业,四类企业是要重点监管的企业。这在各类企业具体评定标准上有较明显的体
现。
一类企业侧重于放。新办法将一类企业区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分别设定评定标准(原办法未作区分)。同时,新办法降低一类企业准入门槛。比
如,原办法要求一类企业“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
额”,而新办法则规定:生产企业指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外贸企业只要求年末净
资产大于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 6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要求大于 30%。再如,原办法要
求一类企业“达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而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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