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科创成果奖励个税优惠要重点关注五个细节
2018 年 5 月的最后两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科
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以下简称“58 号文件”),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
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
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政策很利好,情节很复杂。凡人以为,用好这项优惠政策,需要重点关注五个细节。
细节之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要符合规定条件
58 号文中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
高校包括两种,一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国家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取得《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二是民
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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