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
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
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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