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安全操作章程
1.沉井下沉时,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不应有高压电线杆、地下管道、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
2.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应超过
12米。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必须要有
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抽承垫木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照相关规定
顺序进行。并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和隔墙下通过。
4.井字架、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
5.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必须架设牢固,以防坠落伤人。
6.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特别在不排水下沉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
7.当沉井面积较大,采用不排水下沉时,在井内隔墙一应设有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
操作平台。
8.采用抓斗抓土时,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撒出,如不撤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
9.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土斗装满后,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发出信号,方可起吊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