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
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蜀冈—瘦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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