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1.放射防护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省及《天脊集团射线作业管理制度》(天脊发
[2004]52
号)、《天脊集团放射防护管理办法》(天脊发
[2005]3
号)、《天脊集团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天脊发
[2005]65
号)等相关规定。
2.对新、改、扩建有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项目,必须报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进行放射防护
“三同时”审批验收。
3.涉及放射性工作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规章管理制度
及操作章程
,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4.建立放射工作台帐,内容包括: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相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射线作业存根等。
5.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5.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5.2遵守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督;
5.3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5.4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6.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不超过
20msv
。放射源实行身份证管理制度。
8.放射源安装或储存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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