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第三条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为争取上级奖补,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政府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县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具体实际,以建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奖补资金预算,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本着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重点支持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支持以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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