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市级
资金奖补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各区加快特色小镇、生态小镇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发〔2016〕78号)、《**生态小镇建设计划(2016-2018)实施方案》(*办文〔2016〕48号)和《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特色小镇、生态小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委,结合市级城建计划安排村镇建设项目市对区
奖补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城区的村镇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特色小镇、生态小镇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打造靓点,市级奖补、区级为主,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开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小镇、生态小镇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的奖补。
各区应发动居(村)民自觉参与环境改善,结合产业发展进行自有建筑室内改造或新建,投工投劳参与特色小镇、生态小镇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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