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
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
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
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
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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