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作业安全操作章程
1.爆破作业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得到其经批准后
方能实施。
2.爆破人员必须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
<爆破证)者担任,无证者不得担任爆破工作。
3.在放炮点的二百米距离处树明显标志牌,定出放炮的时间,并派员做好警戒工作。
4.放炮信号:放炮前吹哨子三次,事先应在四周布置警戒
(其范围须规定距爆炸地点二百公尺以外
),注意来往人及车辆的安全。
5.放炮人在点炮前须选择好安全地点
(安全棚),放炮时应记清点炮与爆炸数目,待全部爆炸后,方得解除警戒,开放通行。
6.打炮眼时,应该先
检查锤柄是否松动,使锤时须站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工作中切忌与他人谈话.以免分散注意力,致使滑锤伤人。
7.岩石经爆炸后,应将未脱落的松动部份用撬棍或大锤敲落。
8.如发觉点炮与爆炸不符,不得急于查看,以免发生危险,必须待其他炮全部爆炸二十分钟后由点炮人谨慎前往检查原因,如确认未炸的炮不致爆炸后,方可解除警戒。
9.凡未爆炸的炮眼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当中的
炸药及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已放过而未炸开的炮眼内,应在距离原眼三十公分
(人工打眼
)或六十公分
(机械打眼
)处重打炮 ...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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