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个人,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
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时应当事先
报学校实验管理科审批。同时必须贯彻
“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的“三同时”原则。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要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格防范
丢失。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八、未经学校相关部门
同意,未向当地相关部门
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织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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