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操作章程
总则第1条为贯彻“电业生产,安全第一
”的方针,保障电力系统和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在运转
中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转
、检测、修理
、安装、试验、设计等人员)。
所谓“运转程中电气设备
”,系指全部带电或一部分带电以及一经操作即带电的电气设备。第3条
本规程系根据原水利电力部一九七八年颁发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并结合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的具体的情况
而制定。第4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对电气工作人员的规程培训及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程的内容,定期进行考试。第5条
对认真严格遵守
本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当认真
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从严处理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第6条
各用电单位如果发生
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开关
等)事故和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应当立即
报告供电部门,事后应填写详细事故报告,在五天之内报送供电局用电监察科。第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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