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olin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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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社会成本问题中的循环论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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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zc 发表于 2007-3-29 08:20:00

呵呵,谢谢叮当的精彩解释

我想可以这么说,科斯定理关于产权界定的原则就是社会收益的最大化,但是具体的分配取决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能力。

如果按叮当的假设,个人、商家和政府间不存在串通,商家用地应该不涉及公共利益,那么理论上个人和商家在谈判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中却存在着不平等,大概是因为在现实中这个假设是不现实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29 8:25: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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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3-30 00:18:00

呵,个人陋见而已。

个人、商家、政府之间不存在串通,与商家用地不应该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吗?我的意思是,1、此处的串通含义是什么?2、一片土地,如果商业价值更大,将其用于商业开发,是否会带来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3、政府根据这个原则将土地判给商家,难道不公平、不公正吗?

我言及那个假设可能没有说清楚其作用所在。强制搬迁也许最终是要被选择的,因为那块地也许用于商业的确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增长,但赔偿金额的判决则取决于法院对土地产权交易的赔款内容的确定,这一确定的公平性可能存在,也可能商家贿赂了法院,从而法院没有让住家户得到合理合意赔偿。而法院是否会被贿赂则是另一个制度问题。在商家贿赂法院之前,商家和住家户是平等的谈判地位,这不是什么假设。在商家贿赂法院,且能够成功贿赂的前提下,这个才是假设。

关于这件案例的判决是否公平,个人认为取决于我前面提及的土地征用也好,交易也好,其赔偿金额和交易金额究竟应该包括什么内容。确定了这个内容,我们才能根据现在的赔偿金额或交易价格判断裁决是否公平。而不是取决于法院裁决了住家户必须搬迁或可以不搬迁。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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