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在最近的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中,笔者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甚至搞不懂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误以为给员工体检了,有了体检报告就算是建档了。还有用人单位虽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是未进行有效管理。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47号令)第十九条也做了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有关资
料。”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
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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