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周边
15米以内区域(如煤层气、天然气、硫磺等)。
固定动火区域:由各单位向综合办保卫科、安全环保部申报固定动火区域(钳工房),获得经批准后
,各单位在固定动火区域挂牌并建立动火管理制度,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可不办理动火证。
1动火作业分级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共三级。
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转
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
动火作业管理。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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