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有关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20
01)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炸药厂
(库)、花炮厂
(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
045—1995)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24层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 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项
研究、论证。
(三)《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
08919
98)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四)防火与爆炸品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1.GB:3836
.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
电气设备》。
2.GB38
36.1019
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3.GB38
36.1219
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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