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
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
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
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
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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