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2013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在特定投资者之间转让。而在此之前,除证券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亦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主要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尚无正式交易平台。
本文拟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含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对其截至目前的转让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一)资产管理计划之界定
除 另有说明外,本文所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产品,限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各类产品,按管理人类别分为券商资管产品和基金资管产品两类。其中,券商资管产品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券商定向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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