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普惠金融服务作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机构监管。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或承担相应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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