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库储存安全操作章程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
作性能检测;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封条完整的抽箱验收,并核对生产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
2、爆破器材无押运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照
当地公安机构核定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进入库房前,必须释放人体静电。
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6、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7、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同品种、规格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m
,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2m
,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9、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
1.6m
,炸药、索类不应超过
1.8m
,宜画线定置限高堆放。
10、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采取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11、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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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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