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我在这里提出来,想必大家心里都一清二楚。大家为了生存而搞学术,研究数学模型猛看文献也吃了不少苦,但多数人对求真是没有多少真正兴趣的。科学理论必须有达成共识的明确的、可验证的概念,即使一些学科不成熟,存在有争议的说法和概念,也会在学科发展的竞争机制下尽快淘汰掉,而不是被心照不宣地呵护着。
——经济学是这回事吗?就拿现代企业理论契约理论的一个概念 “剩余索取权” 来说吧,谁能说清楚它是什么?
剩余索取权克莱因(Klein,etal.1983)和道(Dow1993)认为企业剩余是“准租金”,就是指那种不会影响现有的对需求者的供给而只是将来影响供给的要素的报酬。
尤金·法玛和迈克尔·詹森(EugeneF.FamaandMichaelC.Jensen1983a)认为企业剩余是企业的不确定的收人流与合同中规定给予代理人的固定报酬的差额,即企业的净现金流量,合约所规定的对净现金流量的所有者为剩余索取者。
郭继强(2004)认为企业剩余是组织剩余,是指企业的总收入(总收益)减去支付给外部所有者的报酬和内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后的余额。
“剩余索取权”是指对总产品扣除了所有签约要素的报酬之后的剩余利益的占有权.按照新制度经济学者德姆塞茨的观点,长期投资经费的提供者应该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监督者也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提供劳动力的只是工资的获得者。
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剩余索取权是指为了避免偷懒和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赋与企业的所有者获得扣除工人工资后企业剩余收入的权利。
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
剩余索取权是一项索取剩余(总收益减去合约报酬)的权力,也就是对资本剩余的索取。
一个个所谓学者纷纷跳进去,对这个玄虚的概念进行了各种玄虚的解释,以说法最深奥者得胜。但请各位特别是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童鞋扪心自问,你们真的看懂了么?
其实,毫不客气地说,“剩余索取权”这个说法来源于学术圈的集体幻觉,或者说集体弱智。他们总认为,合作生产因为有效率,在对各个生产要素支付报酬之后,会存在所谓的“剩余”。请问,这个模糊的剩余概念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概念相比先进了多少?说白了,完全是一种思维!神秘主义或者说混饭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