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安全技术规程
(1)厂内照明应当由
各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少于如下规定
:室外3米,生产车间
(场所)2.5米,一般室内
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
2.2米以下,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在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
36伏。(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备
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当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
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及硫磺灯头,灯头不宜有开关和插座。
(5)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的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6)采用36伏或12伏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有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
一般不超过
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
0.75
平方毫米的软铜线。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也应采取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7)可转的照明灯具的导线,应用移动
(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物体。整流器应装在明显易检测、修理
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 ...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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