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第一条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彩用防水式灯具。
2、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当用150W
以上(含
150W
)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水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
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
0.3m
。第二条行灯(工作手灯)
1、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
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
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
36V。2、使用之前
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高热灯具
1、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
2.5m
,距沟、坑边沿至少
0.8m
,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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