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01
2职业病危害
严重或较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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