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下)
三、代理权表象形式要素认定的类型化裁判方法
1、对行为人身份表象的认定。
在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身份表象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名为项目经理实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很多在建工程都由欠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管理施工。实际施工人在垫资承包且资金不足时,往往以建筑单位的名义外欠材料款或借款。二是工地人员流动性较大。工地人员多为实际施工人雇用的临时人员,由于用工手续不规范,这部分人往往欠缺书面身份证明。此外,建筑工期一般较长,工地人员更换频繁,农忙季节的工资往往按天、按周结算。在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地上受领货物并在交货凭证上签字的往往为多人,发生诉讼时签收人可能早已流动到外地。在口头合同中,对于这类人员签署的收据等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以行为人身份判断代理权外观是否成立的案件中,可以尝试确立以下的审理思路:
第一,如果行为人的身份已经载明于建筑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或公示性书面证据中,即使代理权限不明,仍可据此认定代理权外观成立。能够证明行为人身份的表面证据包括: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施工合同,建筑单位发给项目部经理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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